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017〕27号
李俊昆:
您好!我单位于2017年1月13日收到您关于公开“消费者针对进口食品安全问题投诉举报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请公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相关投诉举报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及依据,并告知案件办结告知期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研究,您的申请事项为咨询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范畴。对您的咨询事项,现告知如下:
收到消费者针对进口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上述法律没有关于“案件办结告知期限”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如不服本告知书,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质检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感谢您对质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2017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