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首页>常见申请公开内容及答复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6〕186号 食品生产许可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016186

 

赵建磊同志:

您好!我单位于2016520日收到您关于公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9号)是否属于有效的法规文件,是否被废除或取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现告知如下:

经查,您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质检总局工作职责范围。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统一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规定,2013326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化妆品生产监管职责。

您需要了解的情况,建议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联系电话为:010-6831334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如不服本告知书,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质检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感谢您对质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2016530

(此件公开发布)

 

版权所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网站管理: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
网站管理: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邮编:100088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71365号